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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一次性采樣數據 能否作為處罰污水處
  • 品牌:青島路博
  • 貨號:10611
  • 價格: ¥7800/臺
  • 發布日期: 2020-09-03
  • 更新日期: 2025-01-08
產品詳請
分辨率 ±5%
重量 15kg
品牌 青島路博
貨號 10611
電源電壓 AC220V DC+12V
型號 LB-8000D
測量范圍 1毫升至9999毫升可調
規格 460*370*480mm
加工定制
外形尺寸 460*370*480mm
測量精度 ≤±5%


野外水質定時定量采樣常用款LB-8000D多功能水質自動采樣器



  





野外水質定時定量采樣常用款LB-8000D多功能水質自動采樣器

LB-8000D多功用水質自動采樣器

便攜式等比例水質采樣器LB-8000D

新款內置鋰電池,觸摸屏操作

戶外、野外水質采樣檢測 常用款

拉桿箱設計、攜帶便當

裝備輸出接口,能夠和液位計、流量計等聯機運用

青島路博單禮美

產品引見

LB-8000D 多功用水質自動采樣器應用于各級環境監測站、污水處置廠、水利、水務及科研院所,對工業污水排放口、江、河、湖、海等水樣的采集。

執行規范

HJ/T372-2007 《水質自動采樣器技術請求及檢測辦法》

LB-8000D (2)_副本.jpg

 


 

產品特性

1.模塊化程序構造,雙CPU控制電路,多級光電隔離,進步了產品的綜合性能 

2.配置多種輸入接口,可與流量計、液位計聯機,完成采樣 

3.紅外流量檢測器控制自動排空、清洗管路,保證采集到新穎、規范的水樣 

4.高牢靠爬動泵,混合式步進電機細分驅動,運轉平穩牢靠 

5.機械分配臂采用光電控制,自動定位,精確牢靠,可按時間或采樣量分裝樣品 

6.大屏幕中文操作界面,便當工作人員運用 

7.密碼鎖定,避免非法操作,背光液晶顯現屏帶自動關閉功用 

8.大容量存儲器,可存儲流量及采樣等相關信息 

9.具有遠程控制采樣功用,完成無人職守 

10.全塑外殼,冷藏箱保管樣品,攜帶便當 

11.交、直流兩用,內置可充電電池(8小時),滿足>2000次以上的采樣量,適合野外水源地采樣。

技術參數

外形尺寸:500×350×580mm             
重量:  約15kg 
采樣方式:爬動泵吸入式 
采樣速度:5ml~1200ml/MIN 
垂直吸呈:8米 
 樣品瓶容量:1000毫升 
樣品瓶個數:(標配)12 
采樣方式:定時、定流、等比例、定量、液位  
采樣距離:1-9999分鐘 
分瓶方式:單采、混采  
采樣精度:≤±5% 
等比例采樣誤差:±5% 
液晶顯現:128×64點陣、中文、帶背光 
 報警方式:聲音、指示燈 
內部時鐘:實時時鐘、月累積,誤差≤0.1% 
輸入信號:4~20mA RS232、485  
樣品重試:*多3次 
數據存儲:32M數據存儲空間 
上電自檢:數據存儲器、時鐘、RAM、ROM 
供電電源:AC220V DC+12V 
內置電池:12V鋰電池,供時鐘及系統參數 
過載維護:15A 熱熔保險絲


環境*部門的現場一次取樣數據能否作為處罰依據?這是很多同行遇到或者有疑惑的地方,也一直認為是環境*的模糊地帶,其實在2007年就做出了回復,并在近年發出了2次關于現場即時采樣數據是否可以作為處罰依據的復函:

回復一:

《關于“現場即時采樣”監測數據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

(環辦政法函[2017]1624號)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城鎮污水處理廠“現場即時采樣”應*認定的請示》(川環[2017]49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2007年2月27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關于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排污監測方法問題的解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6號),規定:“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的技術依據,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均不得違反排放標準中的有關規定。”該公告現行有效。城鎮污水處理廠“現場即時采樣”即為一次性采樣,根據該公告的規定,其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的證據。

特此函復。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7年10月27日回復二:

《關于環境行政處罰即時采樣問題的復函》

(環辦法規函[2018]1246號)

天津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中規定的即時采樣予以明確的請示》(津環保法報[2018]86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

2007年2月27日,我部作出《關于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排污監測方法問題的解釋》(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6號),規定:“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的技術依據,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均不得違反排放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據此,現場即時采樣是指現場檢查時可以取一個樣品進行監測,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該樣品的采集需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進行。

特此函復。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11月5日

附件:

《關于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排污監測方法問題的解釋》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6號

近來,一些地方環保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向我局詢問在環保*和監督管理工作中,*適用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排放限值等問題。鑒于該問題具有普遍性,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現就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對排污單位的監測方法問題解釋如下: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排放標準具有強制實施的效力,必須執行。遵守排放標準是排污單位法定義務。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的技術依據,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均不得違反排放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環保部門在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環保工作人員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