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辨率 | 0.2 |
重量 | 9kg |
品牌 | 青島路博 |
貨號 | 066 |
電源電壓 | 22v |
型號 | LB-70C |
測量范圍 | (5~80)L/min可擴展 |
規格 | 紙箱 |
加工定制 | 是 |
外形尺寸 | 666*22*11 |
測量精度 | 0.1 |
使用質量濃度單位(mg/m3)作為空氣污染物濃度的表示方法,可以方便計算出污染物的真正量.但質量濃度與檢測氣體的溫度、壓力環境條件有關,其數值會隨著溫度、氣壓等環境條件的變化而不同;實際測量時需要同時測定氣體的溫度和大氣壓力.而在使用ppm作為描述污染物濃度時,由于采取的是體積比,不會出現這個問題.
濃度單位ppm與mg/m3的換算:按下式計算:
質量濃度mg/m3=M氣體分子量/22.4*ppm數值*[273/(273+T氣體溫度)]*(Ba壓力/101325)M為氣體分子量,ppm為測定的體積濃度值,T為溫度、Ba為壓力,如果濕度很大時,例如在100%相對濕度下,還需另外一項.氣體分子量,分子量的計算可在以下軟件中輸入分子式以后得出.
LB-62型煙氣綜合分析儀是基于國家標準及新版《空氣與廢氣檢測方法》,吸取國內外同類儀器之優點,由我公司研發人員精心研制的新一代智能型煙氣測試儀,該機技術性能指標符合國家環保局頒布的煙氣采樣儀的有關規定。適用于各種鍋爐、工業爐窯的SO2、NO、NO2、CO、CO2、H2S等有害氣體的排放濃度、折算濃度和排放總量的測定及各類脫硫設備效率的測定。
一:LB-62綜合煙氣分析儀 執行標準:
JJG968-2002《煙氣分析儀》
HJ/T47-1999《煙氣采樣器技術條件》
廣泛用于環保局、監測站、勞動保護、工業衛生、工礦企業等污染源的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測定及煙氣的連續性測量~
二:LB-62綜合煙氣分析儀 產品特點:
1、先進模具成型工藝,操作簡單,體積小,重量輕,結構緊湊,便于攜帶。
2、集成了含氧量傳感器,顯示含氧量并計算空氣過剩系數(基本型)。
3、自動記憶每次輸入的參數,下次開機自動采用,實現一鍵采樣。
4、采用進口寬溫OLED顯示屏,自動背光照明,良好的人機界面圖文并茂,省去了調節對比度的麻煩,可在超低溫低照度環境中工作。
5、采用進口流量傳感器,自動監測采樣泵的工作流量,根據煙道內壓力的大小自動調整采樣泵的功率,使采樣流量始終保持恒定。
6、采用進口壓力傳感器及進口電化學傳感器測量結果更加準確,電化學傳感與信號模塊一體化設計,更換傳感器不需標定,且具有溫度及線性補償和交叉干擾修正功能,保證測量準確性。
7、可測量SO2 、NO、NO2、CO、CO2、H2S(選配)等多種有害氣體排放濃度、折算濃度。
8、內置大容量可充電電池,可在無交流電的情況下連續進行工作大于8小時,接通交流電后,儀器自動對電池進行充電,且具有實時時鐘。
9、選配手持式煙氣預處理器,可對煙氣進行除塵、脫水等處理,保證長時間測量精度。
10、采用小體積,大流量煙氣隔膜采樣泵及電子流量計組合實現可調式流量及恒流采樣。
11、集測量多種氣體、煙溫、流速、煙氣流量等工況參數,一機多用。
12、廢氣上排式設計,有效解決下排氣造成的堵塞及廢氣排在儀器內對儀器造成的損害。
13、可通過防水鍵盤直接對儀器的各項參數進行線性標定,儀器維護及標定需輸入密碼,保證儀器參數安全。
14、實時顯示直讀動壓、靜壓、溫度、煙溫、流速、流量、轉速等參數,自動測量大氣壓。
15、儀器自帶存儲功能,可存儲1000000組數據,可使用微打連接RS232現場打印采樣報表。也可使用USB存儲器或存儲卡存儲,連接電腦打印數據報表。
三:LB-62綜合煙氣分析儀 技術參數:
主要參數
參數范圍
分辨率
準確度
煙氣溫度
0-500°
1℃
≤±3℃
等速吸引流速
5~45m/s
0.1m/s
≤±5%
煙氣靜壓
-30~30 kPa
0.01kPa
≤±4%FS
煙氣動壓
0~2000 Pa
1 Pa
≤±2fs
O2(標配)
(0~30)%
0.1%
示值誤差:
優于±5 %;
重復性:≤2.0 %;
響應時間:≤90s;
穩定性:1小時內
示值變化≤5.0 %
電化學傳感器可選配
SO2
(0~5700/示值14000)mg/m3
1mg/m3
NO
(0~1300/示值6700)mg/m3
1mg/m3
NO2
(0~200/示值2000)mg/m3
1mg/m3
CO
(0~5000/示值25000)mg/m3
1mg/m3
CO2
(0~30)%
0.01%
H2S
(0~300/示值1500)mg/m3
1mg/m3
煙氣傳感器使用壽命
空氣中約2年
工作電源
AC220V±10% 50Hz或DC12V(內置)
噪聲
< 50dB(A)
功耗
<20W
整機重量
約3kg
新建鍋爐房的煙囪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和煙氣黑度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氣為燃料的單臺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各種容量的層燃爐、拋煤機爐。
使用型煤、水煤漿、煤矸石、石油焦、油頁巖、生物質成型燃料等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本標準適用于在用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4.5每個新建燃煤鍋爐房只能設一根煙囪,煙囪高度應根據鍋爐房裝機總容量,按表4規定執行,燃油、燃氣鍋爐煙囪不低于8米,鍋爐煙囪的具體高度按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新建鍋爐房的煙囪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其煙囪應高出建筑物3m以上。煤氣泄漏檢測